債權資產包的處置可以描述為不良資產包,包括:
壹、定期收款
對於部分仍在經營、有東山再起機會、有還債意願的債務人,可采取直接催收的方式,但應密切關註債務人的經營情況、還款能力、訴訟案件、逃廢債務及其他債權人的追索情況,避免被債務人玩弄。
第二,對賬和催收
可以綜合考慮查封財產的種類、價值、處置難度、處置時間,評估收益的預期和周期,債務人的背景能量和對抗性,債務人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負債、不可知障礙、其他債權人的強制執行等。,並決定是否與債務人和解。
第三,訴訟收集
在論證可行性和成本控制的基礎上,根據債務人財產狀況,合理確定訴訟時機、方式和標的,申請財產保全。
裁決生效後,債權人應當盡快申請執行。對於違法或明顯不公平的裁定,債權人應及時申訴和投訴。
第四,新增償債主體
經調查取證,債權人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或者通過訴訟程序要求相關主體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債務重組
應分析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審慎確定重整計劃,落實擔保條款(特別是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的連帶擔保)和相應的擔保(查控)措施,督促債務人(擔保人)履行約定義務,防止債權被中止。
不及物動詞以物抵債
如果債務人已經喪失現金償還能力,或者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實力較強,或者債權人的目的是以物抵債,可以約定以物抵債。
優先接收產權清晰、權證齊全、使用功能獨立、易於保管、流動性強、有升值空間的實物資產,及時接收債務,盡快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七。債轉股
對於壹些尚有經營前景、還款真誠、可以信任合作、沒有沈重債務負擔的債務人,或者出於特殊目的,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轉股權或者以實物抵債後投資企業的方式實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