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的範圍壹般比建設監理要廣,壹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設計,甚至包括可行性研究。代建人作為代理人,在代建合同約定的項目管理範圍內對代建合同進行全面管理,在管理中起主導作用。除項目重大決策外,壹般管理工作和項目決策均由代建單位進行。但項目業主只派少量人員到項目現場收集施工信息,跟蹤監督項目實施。
代建制最早出現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尤其是公益性項目。針對財政投融資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缺乏法人,建設項目管理存在“建、監、用”的缺陷,導致建設管理水平低、腐敗問題嚴重,壹些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類的政府投資項目通過招投標、直接委托等方式,委托壹些有實力、有項目管理能力的專業公司進行建設,而業主不從事具體的項目建設管理。業主與項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詢公司通過管理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利。
到目前為止,代建制試點項目中有三種“代建合同”模式:
(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上海、廣州和海南的代建制試點就是采用這種模式。在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下,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或指定壹個部門作為“項目業主”,由“項目法人”(或“項目業主”)通過招標選擇壹家工程管理公司作為“代理人”,再由“項目法人”(或“項目業主”)作為委托方,“代理人”(委托)
(2)重慶、寧波、廈門、貴州采用“指定代理合同”模式。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壹家項目管理公司作為代建方,代建方作為“代理方”與用戶作為“委托方”簽訂“代建合同”。
(3)“三方代理契約”模式。是北京、武漢、浙江在代建制試點中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資管理部門與代建單位、用戶簽訂“三方代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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