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優勢
又稱“管理權”,是指權利主體享有的對權利客體進行直接管理和控制的權利。如所有權、知識產權等。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權利人可以排除他人行使與自己相同的權利,可以禁止他人非法妨礙自己行使支配其客體的行為。通常只有車主自己的行為才能實現。
2.求償權
它是指法律關系的壹方主體要求另壹方主體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直接控制權利的標的物,只能要求義務人配合。債權是典型的債權,債權人不能自行實現債權,只能通過要求債務人履行壹定的給付義務來實現債權。
3.形成權
它是指根據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變更已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法定代理人認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民事行為能力與他人訂立的合同的,該合同自效力待定起生效,稱為追認權;合同有效成立後,壹方當事人因法定情形可以通知另壹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合同關系即告消滅,稱為解除權。這些權利屬於形成權。
4.辯護權
是指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他人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無關緊要。狹義的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即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債務人享有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們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省民法學者洪訓新先生認為,抗辯權是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擴展數據
1.請求權是民法中壹個極其重要的概念。有學者考察,請求權概念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四個領域:壹是在民法基礎理論領域,請求權作為壹種權利分類類型出現;二是在債權效力領域,請求權與請求權的關系;第三,在物權法領域,對物權請求權的理解;第四,在責任競合的研究領域,關於請求權競合理論的爭論。
2.《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都使用了“請求”壹詞,這個詞在民法中早已有之,其含義是指壹方請求另壹方做某事。這種請求是“請求權”,也是壹種權利,即“請求權”。民法中的“請求”壹詞有禮貌的含義,體現了民事主體的平等。《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對請求權的規定是對德國民法權利體系的借鑒和改革,也就是說也是對德國請求權理論的借鑒和改革。
3.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以自己的單方行為改變法律關系效力的權利。包括追認權(如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的追認)、選擇權(如選擇標的將所選債務變為特定債務的權利)、撤銷權(撤銷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權利)等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形成權;百度百科-辯護權
?百度百科——統治地位;百度百科-索賠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