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替妳寫論文是違法的。壹方面違背了民法中重要的誠實信用原則,欺騙了公眾。另壹方面是學術不端,違反學術道德。據了解,教育部2013實施的《學位論文造假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學位申請人可以撤銷其獲得學位的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學位。對於紙張中介的經營行為,因為不在經營範圍內經營,工商局可以進行行政處罰。需求者不僅面臨被剝奪學位或職稱的風險,而且壹旦出現涉及論文撰寫的糾紛,法律也不會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偽造等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已授予的學位。所以學位畢業設計破壞了學位授予制度。但這還是壹個規定,還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所以不能在此基礎上進行刑事審判。關於這壹領域是否存在法律規範仍有爭議。就目前情況來看,改做畢業設計並不違法。
學位論文造假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買賣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出售學位論文;
2。為他人代寫、代寫學位論文或為他人組織學位論文;
3。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4。偽造數據;
5。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造假行為的。
學位申請者、導師和學位授予單位的責任:
1。學位申請者:應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2。指導教師: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指導學位論文的研究和寫作過程,審查學位論文是否由他們獨立完成。
3。學位授予單位:要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範程序,審查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和原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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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學位論文造假處理辦法》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的研究和寫作過程給予指導,並審查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
第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要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完善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範程序,審查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和原創性。
第七條
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被購買、他人代寫、抄襲或偽造的,學位授予單位可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取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註銷其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取消學位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自作出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次受理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是學生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將其開除學籍;對在職人員,學位授予單位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要通報其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