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險覆蓋面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按政策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保障被保險人(共保人)患大病且醫療費用較高時,經醫保和新農合補償後的城鎮居民合規醫療費用。高額醫療費用可以以個人累計年度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標準判定,具體數額由各地政府確定。合規醫療費用是指實際合理的醫療費用(可以規定不予支付),具體由當地政府確定。各地也可以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開始開展大病保險。
大病醫療保險收入視同城鎮居民或新農合參保人員。我國納入醫保範圍的疾病有20種。醫療費用高、大病患者的醫療保險是可以保障的。且報銷比例不低於70%,最高可達90%。當然,具體規定要由當地政府決定。
綜上所述,大病醫保的保障範圍包括壹系列重大疾病的治療費用。具體來說,通常涵蓋惡性腫瘤、心臟病、中風、器官移植、嚴重肺部疾病、主要器官衰竭等疾病的醫療費用。此外,重疾醫療保險還可能涵蓋手術費、住院費、門診費、藥費等。不同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計劃在具體保障範圍上可能會有差異,所以在選擇保險時,需要仔細閱讀保險合同和條款,了解具體的保障範圍和限制條件。大病醫保的保障範圍對患者來說非常重要,可以為患者提供經濟保障,減輕患者在治療過程中的負擔,幫助患者獲得更好的醫療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重大疾病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方式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9%—0%。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最低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承擔壹定比例。
對退休人員承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重特大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