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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三個渠道

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渠道:

1,出庭。庭審是審判活動的核心活動,因此對庭審活動的監督是刑事審判監督的重點之壹。

2.庭外調查。受理訴訟參與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申訴、控告和檢舉,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包括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詢問證人。

3.列席審判委員會。審查判決和裁定。依法對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壹、法庭審判流程:

1,開庭;開庭是法庭審判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判做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壹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的參與下,出示、質證證據,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作出正確判決提供事實依據。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5、審查和審理。

二、刑事審判程序的流程是怎樣的?

1,審前準備。查閱公訴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2.開庭。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讀法庭規則。法官就座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被告人到庭,了解被告人基本情況,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者證人提問、舉證、質證,查明案件事實。

4.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的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了相互辯論。

5.被告人最後表示,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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