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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6月29日正式頒布實施,自2002年6月29日+2002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改,並於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根據2004年8月365438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2月365438日起施行。根據1年6月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於1年9月施行。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目的是:

1,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3、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促進經濟發展;

5、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和規範功能。它的實施,對於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激發全社會珍惜和保護公民生命權,提高國民安全法律意識,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必將產生深遠的歷史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文章

安全生產要堅持黨的領導。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安全生產必須行業管理、企業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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