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範》
第壹個範圍。本標準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的策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持續改進的規範性要求。本標準適用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第3條術語和定義。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檔。
1,事故場景。針對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風險,預設事故狀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特征、範圍和變化趨勢)。
2.應急演習。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場景,按照應急預案模擬應急活動。
3.綜合演練。應急計劃中多個或所有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
4.個人訓練。應急計劃中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
5.桌面練習。針對事故場景,利用圖紙、沙盤、流程圖、計算機模擬、視頻會議等輔助手段,開展互動討論和推演的應急演練活動。
6.實戰演練。根據事故情景,選擇(或模擬)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設備、設施、裝置或場所,利用各種應急設備、器材和物資,通過決策行動和實際操作,完成真實的應急響應過程。
7.檢查演習。為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應急準備的充分性、應急機制的協調性和相關人員的應急處理能力而組織的演練。
8.示範演練。為檢驗和展示綜合應急救援能力,根據應急預案進行了壹次具有較強指導和宣傳意義的規範演練。
9.研究訓練。為討論和解決事故應急處理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檢驗新方案、新技術和新設備而組織的壹次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