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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環境權包括哪些?

公民環境權的內容包括:享有優美舒適環境的權利;發展和利用對環境決策和行為的知情權;環境決策權的開發和利用;監督開發利用環境行為並有權舉報;環境權益受到侵害時請求救濟的權利。

公民的環境權:

公民環境權不是單壹的權利,而是由公權和私權、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構成的豐富的權利體系。程序上表現為環境信息知情權、環境事務參與權和環境救濟請求權。

在實體上,它被賦予了民事權利的性質,以環境的開發利用權為核心,體現了環境作為公共物品對公民的客觀價值。需要註意的是,公民對環境權的行使和對相關利益的獲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

擴展數據:

壹些屬性:

1.環境權是伴隨著人類環境危機而產生的壹種新的權利概念或社會命題,是道德權利和應得權利的合法化;它是集體權利和個人權利的匯合,是權利和義務的高度統壹,是壹種新型的法律權利。

環境權作為第壹權利和習慣權利,是人類社會的產物,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在不同的時代,由於物質生活條件和文化傳統、人權需求和主張的差異,環境權具有不同的內容。

2.環境權的主體是廣泛的,不僅是個人權利,也是集體權利和代際權利。環境權主體中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較少受到年齡等條件的限制,集體主體的資格幾乎不受限制。

3.環境權是環境法律權利和環境法律義務的高度統壹。

在環境和社會關系中,每個環境權主體在享有和使用環境的同時,也承擔著不對其他主體享有和使用的環境造成損害的義務;而且,當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適宜環境的同時,也為後代的生存和發展承擔了不損害環境的義務。基於環境權的這壹特征,法律不僅確認了環境權,而且相應地規定了環境法律關系主體保護環境的義務。

百度百科-公民環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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