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計劃;
(三)開展推廣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宣傳活動;
(四)協調、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
(五)組織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評估和檢查;
(六)受理公民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舉報和投訴,並轉交、督促有關部門處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憲法規定的職責。在民族地區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有利於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有利於民族地區的發展進步,有利於各民族之間的交流交往,有利於中華民族認同意識的培養。做好民族地區工作是壹項長期的政策,是壹項紮實的舉措,代表著全國各族人民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必須堅定不移地推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管理、監督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和使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計劃;
(三)開展推廣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宣傳活動;
(四)協調、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
(五)組織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評估和檢查;
(六)受理公民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舉報和投訴,並轉交、督促有關部門處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具體負責管理、監督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使用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