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的商品名是由藥品生產企業確定並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產品名稱。它是專有的,不能復制。在壹個通用名稱下,由於生產廠家不同,可能會有多個商品名稱。
藥品通用名稱是藥典委員會根據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法定名稱。它是我國同壹成分或配方的藥品的通用名,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因此,上市流通的藥品的標簽、說明書或者包裝上必須使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不能用於商標註冊。
擴展數據
實施通用藥品名稱的優勢;
1,有利於提高藥品質量。
重視藥品的通用名,可以使藥品生產企業不再被藥品商品名所累,不再專註於藥品包裝和藥品商品名的變更,不會不遺余力地申報“新藥”。他們的生產重點將放在藥物的生產上,他們將更加註重劑型的改進和藥物的質量。
2.有利於減輕患者的用藥負擔。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生開具處方時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稱。如果患者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不同價格的藥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患者的權益,有助於改變“新”藥、高價藥大行其道,療效確切、價格低廉的藥物被忽視的怪現象,從而減輕患者的用藥負擔。
3.有利於遏制各種腐敗。
在藥品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更加重視通用名的使用,可以消除藥品審批部門“尋租”的條件,減少藥品生產企業的“定價收入”,避免醫院“大處方”和藥品銷售回扣現象,規範藥事管理,穩定藥品市場秩序。
4.有利於打破醫院藥房的壟斷。
中國醫院藥品銷售額占市場份額的80%以上。醫院處方中的藥品被賦予通用名稱,患者可以在社會藥店買到自己需要的藥品,有利於打破醫院藥店的壟斷,促進我國藥品銷售終端的公平競爭?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藥品通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