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凈土”?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第二十壹條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避免因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明確土地權益;
(2)結算補償到位:
(3)沒有法律和經濟糾紛;
(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
(五)具備開辦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因此,“幹凈地”是指法律權屬明確、安置補償適當、無法律和經濟糾葛的土地,以及實物已完成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具備開發基本條件的土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企業供應非凈地停止開發是違法的!
“凈地”委托義務能否通過“現狀委托”條款免除?
在實際案例中,地方人民政府為了盡快供應土地,獲得稅收和財政利益,與企業簽訂合同約定“現狀委托”,規避法律規則的“凈地”委托義務。這樣的行為能被法律認可嗎?
不能!原因如下:
第壹,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則所設定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凈”轉讓,這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門在停止土地轉讓之前的義務。合同條款屬於規避法律管理強制性規則的條款,合同相對人有權解除。
第二,合同中的“現狀委托”條款通常是出讓人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在出讓土地的實踐中可能存在影響施工的瑕疵,因此該條款的設定違反了公平的準則,可以撤銷。
第三,當出讓土地的實踐存在嚴重缺陷時,會導致受讓方開發應用土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從這個角度來看,“現狀委托”條款應該認為對雙方沒有約束力。
“凈地”信托屬於政府在供地時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不能通過“現狀信托”條款規避。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企業可以通過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的方式來賠償損失。
“凈地”委托是為減少土地糾紛、保障被征收人權益、避免閑置土地浪費而創設的法律制度,對被征收人和用地企業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