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公安機關委托,在傷情穩定時,對傷者作出法醫鑒定。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二十三條,手外傷(1) 1指骨(不含第2至第5指骨)粉碎性骨折或第2指骨線形骨折;(2)缺半個指關節;(3)損傷後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側方不穩;(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掌骨完全骨折。只要被傷害人符合上述任壹條款,都可以構成輕傷。
3.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通俗地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兩種情況:壹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證據齊全後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由法院審判。公安機關壹旦立案偵查,進入訴訟程序,就意味著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意味著國家對違法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案件不能私了。第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鼓勵和解。只要原告主動撤訴,被告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只要達成賠償協議並執行,壹般不會判刑。
動詞 (verb的縮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曠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