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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必須清算嗎?

1.個人合夥協議糾紛的債務有必要清算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個人合夥協議發生糾紛時不需要清算債務,只有合夥企業解散時才需要清算債務。因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八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所在地;

(二)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

(六)執行合夥事務;

(七)入夥和退夥;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八十六條合夥企業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應為全體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二、如何正確處理合夥協議糾紛

1,掌握合夥最本質的特征。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合夥經營,壹起工作。合夥人還需要就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和終止合夥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清償。

2、合夥協議不允許規定壹部分人只享受收益不承擔風險。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結束時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3.合夥人退夥的,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約定的,應當賠償合夥人因退股造成的損失。

4.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合夥企業發生對外債務時,由合夥企業財產承擔,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夥企業投入的財產和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所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經營。

6.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

7.合夥人分手的時候,把各種稅清完之後,再去清外債。如果還有剩余,他們將歸還各自的投資,並從財產中獲利。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個人合夥協議發生糾紛的,不需要進行債務清算。合夥企業解散時,必須進行債務清算。合夥協議有爭議的,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解決。如需法律幫助,歡迎讀者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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