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基本原則是:
1,科學原理。法律作為國家意誌的體現,要為國家、社會和普通公民建立合理的組織結構、規範的行為模式和正確的價值選擇,這就決定了法律必須以科學為基礎。
立法的科學性首先表現在其合理化上。法律是壹種確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行為準則,其制定是基於人類對客觀事物真相的識別、判斷、評價和認識能力的高度自覺的行為。
立法科學原則的第二個體現是合理化。與合理化相比,合理化進壹步體現了科學原理,合理性是對事物之間關系的恰當定義。立法科學原則的第三個體現是主觀性符合客觀性,法律既不是純粹的主觀現象,也不是純粹的客觀事物。它是主觀與客觀、理性與經驗相結合的產物。
立法科學原則的第三個體現是主觀符合客觀。這個特性與前兩個密切相關。法律既不是純粹的主觀現象,也不是純粹的客觀事物。正如它既不是經驗的單壹產物,也不是理性的單壹結果,法律是主觀與客觀、理性與經驗相結合的產物。
2、時效性原則,即壹個國家法律的創制,必須不斷適應歷史發展和時代變化,及時、適時地根據這種變化,創制出符合時代需要的法律。時效性原則成立的基礎是由法律本身的社會屬性決定的。
3.民主化的原則。在壹個國家的法律創造中,貫徹民主化原則具有重要意義。除了維護民主本身的價值,還為平等、資源、自理、自由、契約乃至法治等其他法律的價值奠定了壹個基本的條件和保障。
4.合憲性原則是指在法律創制過程中,必須符合憲法,包括職權合憲性、內容合憲性、程序合憲性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三條立法原則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第四條法制原則立法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第五條民主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
第六條實用科學原則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利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