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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生產銷售劣藥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刑法解釋: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界定與量刑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司法解釋:關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本文第壹款是關於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及其刑事處罰。根據該款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具備以下要件:1。行為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2.行為人必須有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本條規定的藥物僅供人用,不包括獸藥;3.生產、銷售劣藥必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這也是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最大區別。生產、銷售假藥只要嚴重到危害人體健康,不壹定要產生危害後果,就構成犯罪;生產、銷售劣藥必須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才能構成犯罪。根據司法實踐,“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使用生產、銷售的劣藥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處罰根據對人體健康危害後果的不同分為兩個檔次: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情形。這篇文章的第二段解釋了劣藥的含義。“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 .不標明或更改生產批號的;3.超過有效期的;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要求的。在執行中要註意生產、銷售劣藥罪與其他罪的區別:1。生產、銷售劣藥罪與以迷信手段騙取財物罪的區別:除犯罪主體不同外,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在客觀上存在聯系,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以迷信手段,將根本不具有藥品功效、外觀、包裝的商品視為藥品騙取錢財。2.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的行為同時觸犯兩種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罪處罰;生產、銷售劣藥未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且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生產、銷售劣藥的必要構成要件是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銷售假冒偽劣保健品和劣藥不壹樣,不包括獸藥。但犯罪的主觀情節必須是故意,量刑直接關系到對人體造成的傷害程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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