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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和銷售者根據什麽法律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如下:

1,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政責任;

2、對嚴重違反產品質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銷售者保證其銷售產品質量的責任;產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侵權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的組成如下:

1.生產或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即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這裏所說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和銷售的產品。建築項目和初級農產品不包括在內;這裏所說的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說明缺陷;

2.不合格的產品給他人造成了財產和人身傷害。這裏所指的他人財產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至於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產品責任。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可以是購買者和消費者,也可以是購買者和消費者以外的第三人;

3.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要確認這種因果關系,受害人壹般要提供證據。受害人的證據是使用或消費了缺陷產品,或者使用或消費缺陷產品造成了損害。但對於高科技產品,理論上認為應當有條件地適用因果關系推定理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必須通過檢驗,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四條

根據國際質量管理標準,國家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通過認證後,認證機構將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國家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通過認證後,認證機構將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允許企業在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誌。

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樣樣品應從市場銷售的產品或企業成品倉庫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監督抽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凡屬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單獨進行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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