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限制花大錢的人是不允許坐飛機的,包括不能買機票,不能乘坐除私人飛機以外的任何飛機。此外,還包括不能乘坐高鐵的二等座及以上車輛,只能乘坐普通座或普通列車。這些措施是法院強制執行的壹部分,旨在限制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對身份證的限制:
1.限制出境:包括禁止出國(境)旅遊、禁止辦理各類出國(境)證件;
2.限購房產:全國範圍內禁止購買商品房、商品房;
3.限制購買車輛:禁止購買不必要的高檔車輛;
4.限制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包括禁止乘坐飛機、軟臥、二等座以上高級列車軟臥、船舶二等艙以上;
5.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禁止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6.限制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禁止在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7.限制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消費;
8.限制購買非投資性保險產品或理財產品;
9.限制企業不必要的投資或消費;
10.其他限制措施:包括禁止參加高消費的娛樂活動。
綜上所述,被法院限制高消費的人,不得乘坐飛機和高鐵二等座以上的交通工具,以限制其不必要的高消費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
文章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