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65438+2007年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 10 10月27日)。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國務院直轄市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規
國務院直轄市職工探親待遇規定(1981 3月14)。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 7月21)。
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直轄市職工工作時間規定(1995年3月25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9 65438+10月22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 65438+10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2002年6月65438+10月1)。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6月165438+10月65438+10月)。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
國慶節和紀念日放假辦法(65438+2007年2月65438+2007年4月)。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6月5438+2月65438+4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幾乎所有的法律問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都是明確適用的,但仍有壹些特殊情況導致法律的滯後性。這個時候,我們需要跟隨中國法制的進步。以上是《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有哪些》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