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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離婚的規定

1.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離婚後夫妻壹方反悔離婚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後,壹方在分居壹年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增加壹方配偶揮霍的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給揮霍的壹方。

民法典對離婚專門做了如下新規定:1。增加了離婚冷靜期。離婚後夫妻壹方反悔離婚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後,壹方在分居壹年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增加壹方配偶揮霍的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給揮霍的壹方。

如何走起訴離婚的程序;

1.當事人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將起訴狀及相關證據直接提交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受理訴訟後,應當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

3.法院立案後,離婚訴訟應當開庭審理。

4.審判結束後,人民法院必須根據審判的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決,並按照規定對當事人宣判。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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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應* * *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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