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婚假
9月29日(含)以後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18天。
9月29日(含)婚假延長至18天。
9月28日(含)前已休完婚假的,不予補償。
2.關於產假和男子護理假
9月29日(含)以後生育的,享受產假188天,男護理假30天。
9月29日(含)正在休產假(或男方護理假)的,產假延長至188天,護理假延長至30天。
9月28日(含)前休產假(或男方護理假)的,不予補休。
3.關於育兒假
子女分別為0 ~ 1歲、1 ~ 2歲、2 ~ 3歲時,夫妻雙方均休10天育嬰假。
夫妻生育多個3歲以下子女的,育兒假不按子女數累計增加,但夫妻雙方仍執行10天育兒假。
65,438+00天的育兒假意味著總共65,438+00個工作日。
根據新修訂的《條例》,提倡適齡結婚、生育,提倡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結婚並生育子女的夫妻”,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結婚的夫妻(包括初婚和再婚,不包括再婚);以及第壹個子女、第二個子女、5月31、2021之後的第三個子女,以及符合《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夫妻。
其中,第九條中的相關問題“子女死亡或者被鑒定為殘疾的”,“子女死亡的”是指已生育的三個女兒中,壹個死亡、兩個死亡或者三個全部死亡的,可以生育三個子女;“鑒定為殘疾”是指經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鑒定為殘疾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子女,且不論殘疾等級,最多可生育三個健康子女。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指依法收養的子女,可以不計入夫妻生育子女數;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可以不計入再婚夫妻生育的子女數。
有3歲以下孩子的夫婦每年休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