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的立案程序
1.備案材料的受理。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報案、控告、舉報和投案材料。
2.審核備案材料。審查應查明材料中反映的事件是否屬於犯罪行為;如果是犯罪行為,是否有可靠證據證明;是否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存在無法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處理歸檔材料。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職務侵占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利用他的地位。
(2)必須有侵占。
(3)必須達到較大金額。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即行為人企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產的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否取得或行使,不影響犯罪構成。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