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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子女放棄財產繼承權有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

出具繼承人證明的程序有哪些?(1)出具繼承人證明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繼承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原件(核對原件,提供復印件)。2.死者的死亡證明。如醫院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報告,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等。,如果死者在國外死亡,其死亡證明必須在居住國經過公證和外交認證。3.被繼承人的遺產證明原件。如房產證、存單、股票等。(上述文件的復印件應提交公證處備案)。被繼承人的遺囑(在國外立的遺囑,必須經居住國遺囑檢驗部門驗證,並經外交認證)。4.所有合法繼承人的證明。該證明應當載明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以及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死亡時間、地點,並提供死亡證明。上述證明須經外國外交認證,經司法部在香港委托的香港律師認證,並經臺灣省臺灣省公證處公證;居住在國外的,應當在居住國進行公證和外交認證。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聲明人居住在中國的,應親自到居住地的公證處辦理;居住在香港的,應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提出申請,或親自回內地公證處辦理;居住在臺灣省的,應向臺灣省公證處提出申請。6.被繼承人或已死亡的繼承人,在新中國成立前死亡或新中國成立後死亡而無死亡證明的,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其死亡。7.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繼承人失蹤或者死亡。8.繼承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應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9.公證員要求的與本次公證有關的其他材料。(二)公證員審查有關材料,詢問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出具繼承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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