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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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的立案標準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報告,意圖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地捏造犯罪事實,以圖使被誣告的人受到錯誤的偵查、起訴和審判。“謊報”是指行為人向有關單位報告捏造的犯罪事實。
舉報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簽名,也可以匿名。誣告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目的是誣陷他人,意圖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所以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根據相關規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壹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二是誣告陷害手段惡劣;三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四是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故意誣告,而是誣告,或者控告不實,不構成犯罪。
至於誣陷未達到法定年齡或者無辨認、控制能力的人的犯罪,仍構成誣告陷害罪。雖然司法機關查明真相後不會對這些人進行處罰,但把他們作為偵查對象,讓他們卷入刑事訴訟,就是侵犯了他們的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