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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翻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

如何推翻錯誤的生效判決?生效的判決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改判才能推翻。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中止本案審理,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上訴判決後,恢復本案審理。

如何推翻錯誤的生效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關於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不需要證明: (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這種訴前判決能夠對訴後判決產生預判效力的事實,通常稱為預判事實。在司法實踐中,事先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無需當事人舉證。因此,壹些當事人為了獲取利益,惡意合謀利用訴訟手段,騙取生效判決,確認虛假事實。在後壹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前壹案件是虛假訴訟,判決認定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分幾個步驟處理:

1.賦予案件向對方提出異議的權利。《關於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規定“當事人不需要提供證明”“當事人有相反的證據可以推翻”,實際上是在確認預先認定的事實有效的同時,賦予了相對人“證偽”的權利。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認定的預先確定的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壹方面,要求他們提供相反的證據,以削弱或推翻預先確定的事實的證明力,並給予他們充分的舉證時間。另壹方面,對相對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實質性審查,根據提交的證據進行重新審查和執行,判斷生效事實的真實性。

2.及時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於認定事實確實錯誤的判決,應當及時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事實是判決的基礎,庭審中認定的基本事實出現錯誤,必然導致判決本身出現錯誤。民事訴訟法在“審判監督程序”壹章已經明確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動再審。前壹次訴訟認定的錯誤事實,不能通過另壹次訴訟予以糾正,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通過再審改判予以推翻。後訴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告知其有提出審判監督的權利,或者主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誤判決。

如審判人員發現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應按法定程序報請我院院長再審。如果其他法院的法律文書存在錯誤,也要實事求是地向其提出建議,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民事訴訟法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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