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建議再審;
民事訴訟中的抗訴,又稱“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錯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的訴訟行為。
民事抗訴的目的是通過抗訴實現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的監督,使錯誤的判決、裁定得到壹定程度的糾正。檢察機關在我國法律中具有法律監督者的性質,所以從現行法律來看,檢察機關對所有訴訟的監督都是有法可依的。
再審審查程序終結;
再審審查程序的終止,是指在審查過程中,因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的某種原因,再審審查終結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再審申請審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審查:
(壹)再審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二)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的;
(三)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四)他人擅自以當事人名義申請再審的;
(五)原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六)具有本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有下列影響審理的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
(三)因申請回避而不能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