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玩忽職守與瀆職的區別:瀆職是相關法律規定的壹種犯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失職是壹般工作人員對自己的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的損失。瀆職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構成瀆職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玩忽職守的類型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包括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私自釋放在押人員、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釋放越國(邊)境人員、阻撓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等;
2.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包括玩忽職守、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國家工作人員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玩忽職守、環境監管中玩忽職守、傳染病防治中玩忽職守、商品檢驗中玩忽職守、動植物檢疫中玩忽職守、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救助不力、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損壞和流失等;
3.徇私舞弊罪
徇私舞弊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判決徇私枉法罪、執行判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和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收或者少征稅款罪、 出售發票罪、克扣稅款和出口退稅款謀取私利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非法經營罪。 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在商檢中徇私舞弊罪、在動植物檢疫中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罪、招考公務員和學生徇私舞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