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施工許可證到期延期。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建設。
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市建設局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項目既不開工也不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和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
1,市建設局服務大廳1號窗口領取檢查材料。
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延期申請,應當即時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澄清、補充的相關資料或者文件,或者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對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的行政許可延期申請,材料(或者補正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
2.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合格的由市建設局出具加蓋東莞市建設局印章的建築施工許可證。
申請人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應當制作《不予延續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
註:申請人對項目登記處理有異議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建築施工許可
是建設單位符合各項建設條件,準予開工建設的批準文件。它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設的合法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壹。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需要延長期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政府建設局窗口提交材料。超過三個月未申請延期且未開工的,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