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幼兒教師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賠禮道歉、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但在現實中,受虐兒童受到的身體傷害非常輕微,這讓受虐兒童的監護人在索賠時陷入困境,賠償的項目和金額可以很少,只有精神損害賠償,法官可以酌情多判壹點。受虐兒童的監護人往往基於訴訟成本和收益的考慮而放棄訴訟的司法保護。行政責任: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於已核實的校園虐童事件,公安機關首先要控制涉嫌虐童的肇事者,幼兒園管理者和教育部門要依據相關教育和辦學法律法規對涉事園所和學校進行頂層處罰,特別是對不能有效配合公安、教育部門調查事件,被動回應家長維權訴求的園所和學校責任人,包括但不限於停課或取消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