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登記擅自開業的個體工商戶,屬於無證經營。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
1.對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2.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4.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和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5.法律、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7.明知是經營者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倉儲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8.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9.阻礙偵查部門查處無照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在審閱案件調查結論報告、審核意見、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報告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依法沒有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