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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面試熱點:如何回答“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的具體內容?

熱門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6年6月1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其中明確了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法律證據的“電子數據”的範圍。

熱點話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審議通過了《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修改,明確了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法律證據的“電子數據”的範圍。壹時間,“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成為輿論熱點。對此妳怎麽看?

中國輿論分析

1.說明目的和意義。

(1)有利於提高公民法律素養,加快法治中國建設。該決定鼓勵普通民眾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盡快保存和收集此類證據,有利於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

(2)對潛在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警示功能。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督促個人規範在網上的行為,謹言慎行,營造良好的網上環境,減少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

(3)推進電子數據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是法律與時俱進的具體體現。在我國此前的司法實踐中,其實早已有以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為證據進行判決的案例。這壹決定的出臺,將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認原有的壹些司法實踐經驗,增加電子證據的證據效力,更有法可依。

(4)減輕了各方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提高了訴訟效率。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呈現,具有類似於物證、書證的證明力,不需要其他證據的輔助,大大降低了時間、人力、物力的成本。

2.分析實施中可能遇到的問題。

(1)引起公眾恐慌,擔心隱私泄露會影響自己的生活,造成不便。

(2)無法確認信息的真實性,無法判斷是否是本人所說,導致調查取證過程中出現困難。

3.說明對策。

(1)平臺履行職責。網絡應用服務平臺自身要強化社會責任,嚴守客戶隱私,不斷提升技術水平,研發防止信息泄露的核心手段。

(2)完善網絡實名登記制度。加強網絡用戶管理,要求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對未通過認證的用戶,禁止或限制其從事網絡活動,維護網絡安全穩定。

(3)加強宣傳。通過線上線下的宣傳,讓群眾了解新規,從而更好地監督他人的行為,約束自己的行為。

(4)不斷完善司法制度。司法部門要加強電子數據規則應用研究,積極探索運用新技術提高查明案件事實準確性的途徑和方法,以新技術進步為契機,不斷提高民事審判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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