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牲畜不僅是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是重要的戰爭工具和祭祀用品。朝廷非常重視牲畜的飼養、管理和使用。類似的法律法規在先秦時期就已出現。陜西岐山縣出土的西周金文有“牧牛”之職,說明《李周》中關於西周已設驛站負責穩定放牧的記載是可信的。
秦朝廷制定了畜牧法《廄園法》等相關規定。秦朝廷負責馬廄和畜牧事務的官員分別是文史、禦仆、太倉。在地方上,它由縣令程和所有官員管理。在知府、程及眾官之下,有田思福、廄思福、棗思福、左、史、牛長、田典、棗、屠等負責畜牧具體工作的人。
關於牛馬的飼養,秦代就有定期的檢查評比制度。評比在每年的第壹個月舉行,成績優異者給予獎勵。那些沒有按時參加鑒定或在鑒定中被列為劣等的人受到了懲罰。
秦律還規定,任何官員牛馬死亡,都要及時向縣衙報告,死亡的牛馬由縣衙檢查後上繳。如未及時上繳,造成牛馬腐爛,應按未腐爛時的價格賠償。如果是馬廄的馬,或者是朝廷驅趕的馬,其筋、皮、角、肉都要付出代價。如果賣的錢少於規定的數額,那匹馬開的馬要補。
每年,朝廷都要檢查各州各府官員所擁有的牲畜。如果牛的數量超過10頭,壹年死了三分之壹;如果的牛的數量不足10頭,壹年死了三頭以上,那麽該縣的官員、養牛人、秩序和程都有罪。
此外,秦律還規定,馬匹不好好訓練,軍馬評定為劣等,要處罰郡司馬和淩、程。秦代的《問答》中也有壹些懲治盜竊馬、牛、豬、羊的條款,進壹步制定了對牲畜所有權的保護性規定。
漢代也有廄法,西漢丞相蕭何制定的《九章律令》,把秦朝的廄園法列為其中之壹。九章律令已失傳,但出自《漢書》?根據《刑法誌》中《九章法》的記載,可以看出漢代穩法的內容與秦代差不多。
西漢時期,牛耕多見於黃河流域。東漢時期,農牧管理區逐漸擴展到江南,更加註重養牛和護牛。秦律將“屠牛枷”改為“屠牛棄市”。同時,漢代歷史上也有牛疫的記載。
漢武帝為了適應匈奴作戰的需要,鼓勵養馬,還制定了《馬賦令》,規定百姓養馬可以減免徭役和賦稅。此外,《漢律》對盜牛馬罪以重刑,規定“盜馬者死,盜牛者鞭笞”,知情者也要受到懲罰。漢朝很多地方官都勸百姓養畜增產。當時養豬、羊、雞很普遍,既解決了肉肥問題,又增加了經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