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承包了村裏的魚塘,經過精心養殖和管理,收成不錯。就在大量魚要出塘上市的時候,王溺水身亡,他的兩個兒子都在外地打工,無法打理魚塘。王村的朋友李,主動看管魚塘,組織人員打撈上來,拿到市場上賣,獲利4萬元。
其中應支付給村裏654.38+0萬元,李組織人員打撈賣魚所花費的勞務費等必要費用2000元。現李某要求王某的繼承人支付2000元,並要求平分剩余的28000元。李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
本案中,王死後魚塘無人管理,李主動為王管理魚塘,應認定為無因管理。李要求支付2000元費用的請求應予支持,要求分攤余款28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2000元費用系李組織者打撈、出售魚類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應予支付。但李要求分攤余款28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2.張有事要出去,臺風要來了。鄰居李擔心張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風吹倒,便雇人用幾塊木板支撐住張的房子,但張的房子還是在臺風中損失慘重,李養的幾只雞在倒塌時被壓死。李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3.劉承包了壹個西瓜園,在收獲季節突然死亡。因朋友刁聯系不上劉家,主動為劉操辦喪事、打理西瓜園,將西瓜賣掉,獲利5萬元。
其中,辦理喪事費654.38+00,000元,西瓜采摘銷售費及其他必要費用***5000元。刁認為他的服務應該得到5000元。關於鄒某的行為,應向劉某家屬賠償3.5萬元。
無因管理是指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別人事的人是經理;事務被管理的人是受益人。無因管理發生後,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就會發生債權債務關系,這就是無因管理之債。
其主要內容是管理人有債權要求受益人償還為管理事務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受益人負有償還該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可以引起債務,所以是法律事實。債權債務關系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所以非民事法律行為屬於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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