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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房與沙盤模型不符。開發商是否違約?

去樓盤看房時,壹般銷售大廳都會有該樓盤的沙盤模型,購房者可以通過壹個小小的沙盤模型了解整個小區的房源情況。但是房子建好之後,很多人發現和自己壹開始看到的沙盤模型不壹樣。那麽,現房是否與沙盤模型不符,開發商違約?關註,多學習。

現房與沙盤模型不符。開發商是否違約?

事實上,如果沙盤模型與現房明顯不符,開發商事前沒有明顯說明,那麽開發商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舉個例子。比如開發商在沙盤中註明房子裏有車位,但是現有的房子裏沒有車位。開發商在簽購房合同之前並沒有說明這壹點。開發商構成違約,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屬於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即使說明和承諾未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目前,法律法規尚未明確規定沙盤是否屬於商品房銷售中的宣傳品,但在司法實踐中,壹般認為沙盤也是宣傳品之壹。沙盤展示了建築的道路、綠化、外部裝修和整體布局。

在實踐中,締約過失責任的確定如下:

1.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重要的區別在於發生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是合同成立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壹方在締約過程中因自己的過失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已成立但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過錯方才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承擔先合同義務,包括告知使用方法的義務、告知瑕疵的義務、告知重要事實的義務、配合和照顧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惡意訂立合同、惡意協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都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責任人的過錯導致他人信賴利益受損,締約中的過錯行為直接破壞了與他人的締約關系,損害了他人因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而因合同不成立而無效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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