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等惡劣行為。是1979頒布的《中國刑法》第160條規定的犯罪。1983《NPC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規定了6種增加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位列第壹。
流氓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具有極大的腐蝕性和擴散性,屬於刑法的重點範圍。流氓罪的規定比較籠統,在實際執法中很難界定。將流氓罪定義為幹擾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是非常武斷的,而且量刑幅度過大也容易造成量刑過重的弊病。這種名副其實的“口袋罪”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與罪刑相適應原則背道而馳。因此,修訂後的刑法1997取消了原流氓罪,分解為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
因此,1997修訂的刑法將廢除流氓罪,分解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對方行為構成強奸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構成強制猥褻罪、侮辱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