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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侵犯名譽權的標準是什麽?

在判斷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名譽權侵害時,其認定和判斷主要看是否符合以下實質要件:壹是被告實施了具體的侮辱行為,二是被告有過錯責任,三是工作聯系單中提出意見的抗辯有法律上的理由。

認定侵犯名譽權的標準如下:

1,被告是否有侮辱、誹謗行為。

侮辱和誹謗是侵犯名譽權的主要方式。確定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首先要確定行為人是否有侮辱誹謗行為。

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故意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實踐中,侮辱行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暴力行為、口頭侮辱、書面侮辱和其他方式。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所以,只有造成了壹定的影響,才能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誹謗是通過書面和口頭捏造事實,醜化他人人格。其特點是:陳述的事實是虛假的,以語言、文字、漫畫或其他方式進行,誹謗導致受害者的社會評價降低。誹謗有兩種: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

壹般來說,只要行為人披露了與事實不符的東西,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就構成誹謗。但由於文字本身具有模糊性或歧義性,在確定文字內容是否具有誹謗性時,需要對文字進行全面的分析和理解,根據普通人的觀點和整體標準來確定。

2.被告是否有過錯。

侵害名譽權的,適用過錯責任。侵犯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公民、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賠償責任。在確定名譽損害時,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過錯。

3、在工作聯系單評價中提出意見會侵犯名譽權。

被告依據合同在工作聯系單中提出意見和評論,屬於對名譽權的抗辯,是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

侵害名譽權抗辯是指被告針對原告要求承擔侵害名譽權責任,證明原告的請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

在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侵犯名譽權時,判斷標準主要包括上述三個要素。只有三個標準都滿足,才能認定被告主體的民事行為構成侵犯名譽權。侵犯名譽權的違法主體是應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責任,行為嚴重觸犯刑法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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