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殘疾人證人應當堅持自願申請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者,均可申領殘疾證。
第二十五條殘疾人證申請人或者殘疾類別、殘疾等級變更申請人對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十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市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經市殘聯同意後到指定醫院或者專業機構進行殘疾評定;如仍有異議,可向省殘聯申請,由省傷殘評定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定,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七條縣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證的受理和發放管理。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根據省衛生計生委和殘聯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作出的殘疾分類和殘疾等級評定結論,發放殘疾人證,並負責鑒定原始檔案管理。省級殘疾人聯合會和市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殘疾人證的發放、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省殘聯和衛生計生委成立傷殘評定專家委員會,負責受理傷殘評定爭議。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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