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下列案件由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與爭議實際相關,但不得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的條件:
1.對有爭議的財產提起訴訟要求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本案的請求權具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2.因主客觀因素導致未來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的。
3.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
4.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壹般應當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交。昭發。com提醒,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
綜上所述,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屬於專屬管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