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凍結制裁對象境內的所有資產,防止其資金外逃。
第二,嚴禁區內機構、團體、公司和制裁對象有任何經濟活動,切斷其經濟活動來源。
第三,禁止制裁對象入境。
實施制裁是國際地緣政治鬥爭中的常用手段。經濟越發達,越有威懾力。相反,小國、地區或組織實施的制裁影響不大。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法律責任的不同,我國的法律制裁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違憲制裁是對違憲行為實施的法律制裁,具有最高的政治權威。主要措施有:撤銷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
罷免國家機關領導成員等。
2.行政處分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
沒收、拘留和勞動教養。
3.刑事制裁也叫刑罰。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
刑事制裁是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4.民事制裁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道歉等。民事制裁是使用最廣泛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