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害人承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受害人的承諾在下列情況下無效:
1,允諾人無權處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2.超過承諾項目的限額;
3.被害人無承諾能力,受欺詐、脅迫作出承諾的;
4.受害者的承諾是事後做出的。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凡是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行為,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應當依法懲處。
二、承諾合同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合同承諾的無效包括以下內容:
1,承諾退出。按照規定:承諾可以收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的撤回意味著允諾人主觀上想要阻止或者消除承諾的法律效力。承諾可以撤回,但不能損害要約人的利益。因此,撤回承諾是有條件的,即撤回通知應當在承諾生效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承諾早該兌現了。逾期承諾,即逾期承諾,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作出的承諾。要約人可以承認逾期承諾的效力,但必須及時告知受要約人,因為如果未及時告知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可能會認為該承諾未生效或者他提出了新的要約,希望得到要約人的承諾。
3.承諾延遲。是指允諾人作出允諾後,因外部原因導致的遲延到達。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並且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由於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則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告知受要約人該承諾超過承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