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應當通過不正當競爭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吊銷營業執照。
3.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適用於嚴重損害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規定了經營者刑事責任的原則,具體刑事責任的確定應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受到不正當競爭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給權利人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混淆視聽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原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將其名稱更換為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
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向他人行賄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