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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舉報人是否有權了解舉報內容?

法律分析:舉報權其實是壹種民主監督權。根據我國憲法,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包括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檢舉權和賠償權。舉報權是檢舉、控告權的進壹步發展,是公民依法向有關專門機關檢舉、揭發違紀、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權利。舉報權的內容可以細化為多種方式,主要包括:

(1)舉報權和是否舉報的決定權。舉報人可以舉報,也可以不舉報,現行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由舉報人決定是否願意行使舉報權。其他任何人和個人都無權幹涉、強制或阻礙舉報。如果有人被調查知情,並如實向專門機關陳述所知,那是證言,不是舉報。

(2)選擇申報機構的權利。舉報時,舉報人可以基於主觀判斷選擇舉報機構,不受級別和管轄劃分的硬性限制。當然,需要考慮舉報查處效果的除外。

(3)選擇報告時間和方式的權利。舉報人可以今天舉報,明天舉報,也可以等壹段時間再決定舉報。並且可以自由選擇打電話、寫舉報信、走訪舉報的形式。

(4)有權決定是否實名舉報。這是舉報人的壹項重要權利。實名舉報可能會給舉報人帶來壹些麻煩,但可以方便專門機構了解情況。化名舉報可以很好地保守舉報人的秘密,但專門機構不壹定能和舉報人取得聯系。

(5)受保護的權利。能否得到保護,對於舉報人來說很重要,舉報人有權利投訴舉報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要求處理。

(6)查詢結果和申請復議的權利。這關系到舉報人的舉報權能否真正實現。

(7)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這樣或許能補償舉報人所受的損失,但是否真的能產生好的效果,還要看具體情況。

(8)獲得必要報酬的權利。答應舉報有獎,就應該兌現。實現權利有利於取信於民,激發舉報人舉報和支持調查的積極性。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舉報的規定》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報案人享有下列權利:

(1)申請回避。舉報人發現舉報中心工作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權申請回避。

(2)查詢結果。舉報人在舉報後壹定期限內未得到答復的,有權向受理舉報的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答復。

(3)申訴復議。人民檢察院對舉報的事實作出不立案決定後,舉報人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報案人是被害人的,可以向作出不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

(4)請求保護。舉報後,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舉報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保護。

(5)獲得獎勵。舉報後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有權按規定要求精神和物質獎勵。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舉報人如實舉報,不得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依法誣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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