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市政工程驗收流程如下:(1)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對於監理項目,項目竣工報告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小組,制定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驗收方案。對於重大項目和技術復雜的項目,可根據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參加驗收小組。(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七個工作日,將驗收時間、地點和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4)建設單位應組織工程竣工驗收。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報告工程建設各環節履行工程合同、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2、審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3、現場檢查工程質量;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進行綜合評價,形成有經驗人員簽字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五)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工程各方面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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