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病歷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
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
擅自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九條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醫生)親自對患者進行檢查,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證明、健康證明或者死亡證明;未經醫師或者助產士親自接生,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死產報告。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後果的,可處以1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延誤診療的;
(二)對患者的精神損害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文件罪。
負責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前款所列人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醫院偽造病歷怎麽辦?
發生醫療糾紛時,壹旦發現醫生篡改病歷,會直接定性為醫療事故。患者可保存病歷原件復印件作為證明或申請公安部門痕跡檢驗鑒定。據了解,目前對於醫生篡改病歷的醫療事故鑒定規則是,如果醫生篡改病歷的行為或後果直接導致患者病情惡化,甚至更嚴重,則認定為醫療事故。
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專家建議,患者有權獲取病歷復印件,可作為原始證明材料保存,也可向公安、司法部門獨立鑒定機構申請痕跡檢驗鑒定。根據醫政司和衛生部政法司聯合下發的通知,凡證明病歷系偽造的,將直接列為醫療事故,其級別和責任另議。這個文件由衛生部確認下發,對醫生病歷的規範也將起到壹定的約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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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壹)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未取得知情同意的;
(二)對需要急救的患者,拒絕急救,或者因不負責任延誤診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