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原則和公共理性原則(基於原則生成的不同基礎)
(1)政策原則,是國家和其他政治* * *體為了實現某壹目標或目的或為了完成某壹時期、某壹任務,通常是關於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國防發展目標、戰略措施或社會動員等問題。
(2)公共理性原則是被視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則,產生於社會關系的本質,並被廣泛認可。這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原則。比如憲法中的分權與人權原則,選舉法中的普遍性、直接性、秘密性、平等性原則,現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共理性原則來源於事物本身的性質,比政策原則更具有普遍性。
(2)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根據法律原則的覆蓋範圍劃分)
基本原則是指體現法律根本價值的法律原則。它是整個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構成了法律制度的神經中樞。比如現代法律的法治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基本人權不可侵犯原則,都是現代法律的基本原則。
②具體原則是基本原則的具體化,構成某壹法律領域法律規則的基礎或出發點,如契約自由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越權無效原則等。很難區分最具體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如回避原則和時效原則。
(3)實體原則和程序原則(根據法律原則的不同內容劃分)
(1)實質性原則,指法律問題的實質性原則。其功能是調整實體權利義務,如合法性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
(2)程序性原則是規定程序性法律問題的原則。其功能是調整程序性權利義務,如公開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等。當然,也有跨越實體與程序界限的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公平原則等。
以上分類是相對的。除了以上分類,還有其他分類。例如,法律原則可以根據原則所在的不同法律部門進行分類。美國法學家貝爾斯將法律原則分為五部分:程序法原則、物權法原則、合同法原則、侵權法原則和刑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