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監管主客體失衡,缺乏獨立性。
在監督制約的實踐中,只有中國共產黨紀律委員會的監督發揮了實質性的作用,國家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如CPPCC的監督)由於受到現有憲法制度的制約,缺乏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力支撐,難以顯現。由於隸屬關系、平行關系、利益關系等各種不明確的關系,往往會出現無權監督、無監督、無監督、無監督意願的情況。?
3.註重事後監控。
目前,我國對公務員的監督側重於事後監督。即違法違紀現象發生後,進行調查取證,依法處罰,只能起到作用?調查事件?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管功能弱化。?
4.缺乏雙向監控。
我國對公務員的監控註重上級對下級的監控,公務員領導可以利用職務之便對下級公務員進行定期、全面的檢查和監督。但是,下級很難監督上級。公務員維權觀念淡漠。?
5.監督約束機制與激勵保障機制不匹配。
從目前我國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來看,收入水平不高,地區、行業、不同部門之間的收入差距也比較大,容易造成公務員心理失衡,導致壹些領導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力尋租、謀取私利。此外,我國現有的對公務員不端行為的處罰措施,與公務員自身利益關聯不大,力度不夠,往往因為缺乏威懾力而使監督流於形式。?
6.缺乏透明度。
由於長期受苦?官方標準?、?聰明的男人和愚蠢的女人?和其他傳統文化觀念,這造成了中國的行政監控基本上是?關門了?活動,在監督公務員方面缺乏公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