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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監控與約束機制存在的問題。

1,監督約束的法制化程度有待進壹步提高,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監督的靈活性很大,主要體現在法律規範沒有突出各級各類公職人員工作的具體特點,有的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對全體幹部的規範,內容過於籠統和統壹,難以準確把握。由於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在實踐中會難以實施,這就為人治提供了法律空白。?

2.監管主客體失衡,缺乏獨立性。

在監督制約的實踐中,只有中國共產黨紀律委員會的監督發揮了實質性的作用,國家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如CPPCC的監督)由於受到現有憲法制度的制約,缺乏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力支撐,難以顯現。由於隸屬關系、平行關系、利益關系等各種不明確的關系,往往會出現無權監督、無監督、無監督、無監督意願的情況。?

3.註重事後監控。

目前,我國對公務員的監督側重於事後監督。即違法違紀現象發生後,進行調查取證,依法處罰,只能起到作用?調查事件?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管功能弱化。?

4.缺乏雙向監控。

我國對公務員的監控註重上級對下級的監控,公務員領導可以利用職務之便對下級公務員進行定期、全面的檢查和監督。但是,下級很難監督上級。公務員維權觀念淡漠。?

5.監督約束機制與激勵保障機制不匹配。

從目前我國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來看,收入水平不高,地區、行業、不同部門之間的收入差距也比較大,容易造成公務員心理失衡,導致壹些領導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力尋租、謀取私利。此外,我國現有的對公務員不端行為的處罰措施,與公務員自身利益關聯不大,力度不夠,往往因為缺乏威懾力而使監督流於形式。?

6.缺乏透明度。

由於長期受苦?官方標準?、?聰明的男人和愚蠢的女人?和其他傳統文化觀念,這造成了中國的行政監控基本上是?關門了?活動,在監督公務員方面缺乏公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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