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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申請法律援助嗎?

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完全免費的法律幫助的制度。服務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書、提供刑事辯護、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等。目的是保證公民不會因為經濟能力不足或處於弱勢地位而在法律面前處於不利地位,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如下: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材料

法律援助申請人應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如暫住證);

2.經濟困難證明,如救濟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困難證明、職工就業證明、失業證等。;

3.享有合法權益的證明材料,如財產權屬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材料等;

4.法律援助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代理資格證明和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我們在申請法律援助的時候,需要提交壹些法律援助的材料,還需要擬定壹份申請表,向相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法律援助壹定要清楚自己的情況。更多法律知識請到網站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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