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執行通知書載明的時間和金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超過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時間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法院可以采取的執行措施包括:
1.查詢、凍結和轉移存款
如果被執行人在銀行存款,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必須協助。查詢、凍結、移送法院都需要完成。
2.扣繳和提取收入
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執行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應當協助扣押、提取。
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勞動報酬、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金收入等。這種強制措施最初是在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時使用的,但現在各種經濟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樣化,這種措施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
3、查封、扣押財產
查封扣押除了發布裁定,還要有公示程序。對需要登記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向有關登記機關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對不需要登記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加蓋印章。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轉讓無效。
4.財產的拍賣和出售
被執行人查封、扣押財產後,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以拍賣、變賣,以拍賣、變賣的價款清償債務。
5.搜索
執行中,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或者隱匿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的,可以責令被執行人交出;被執行人拒絕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搜查。
6.強制完成行為
強制執行的客體多為財產,但有時也可以強制執行。行為的執行有兩種情況,分別處理:第壹種情況是替代行為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在第二種情況下,強制執行不可替代的行為。壹般可以對被執行人處以罰金或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采取強制措施時,必須根據行為的性質作出不同的處理。
擴展數據:
執行條件:
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凡無故推諉、拒絕或阻撓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文書為依據: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件必須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也要有支付的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變更法律關系,則無需執行。
百度百科-實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