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收到拘留通知書後怎麽辦?
1.犯罪嫌疑人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建議聘請律師為其辯護。如果他有經濟困難,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法律援助。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2.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麽?
1,拘留決定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人填寫《提請拘留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出具拘留證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由辦案人員提出,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拘留決定書。
2.拘留的執行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明,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明上簽名、按手印。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執行人有權使用強制手段,包括使用強制手段。拘留後,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妨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除外。
公安機關執行異地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3.拘留期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接到家屬被刑事拘留的通知後,親屬不應報警。他們可以先向執行刑事拘留的機關詢問案件的基本情況,比如涉嫌什麽罪,關押在哪裏。然後委托律師會見被拘留的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