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實施收養制度的首要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許多規定體現了有利於未成年人撫養和成長的原則。例如,民法典將下列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列為收養對象:失去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的兒童。為了保障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還專門規定,收養人應當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同時,禁止以收養為名買賣兒童。
2、保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收養關系涉及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我國民法典體現了保護被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例如,被收養人壹般應為生活在特殊狀態的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收養人應當年滿30周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生父母收養子女用於收養的,雙方必須共同收養;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對收養保密的,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3.平等自願的原則
收養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的範疇,也必須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平等自願的原則體現在我國民法典中。比如收養人收養,收養人收養必須是自願的。收養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和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其同意。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有資質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4、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原則。
收養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從維護社會道德的立場出發,有必要對收養子女進行必要的限制。不違背社會公德原則體現在我國民法典中。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收養人不履行收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被收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被收養子女的收養關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賠償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不得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原則。
我國民法典特別規定,收養人壹般應當無子女。送養人不得以送養為由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再生育壹個子女。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孩子。